对于行为人主动交纳罚金的,可以适当酌情从轻处罚。对此,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在1999年《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对于并处罚金刑的罪犯,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的,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判缓刑”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告人认罪,同时又愿意交纳罚金或者退赔赃款、赃物的,都视为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可以从法律上确立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在判决之前预交罚金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制度。
而对于法院决定判处û收财产刑的,也应当事先查清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如前所述,侦查部门在侦办案件时,应事先查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检察机关应在起诉指控犯罪时,将行为人的财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法院。法院作出û收财产判决生效后,由刑事审判庭制作移执送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裁定书一并移送执行庭执行,这将在之后的确定财产刑执行机关内容中有详细阐述。
判处û收财产刑的,原则上只能û收行为人在处刑之前的财产,对于其刑满释放后,通过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不属于û收财产之列。执行û收财产应当为其扶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û收财产是û收行为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û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行为人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û收财产的时候,不得û收属于行为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因此,在执行û收财产时,首先应查明行为人本人的财产以及与其家属共有财产的情况,进行析产,这体现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其次应考虑行为人的社会Σ害性及需要其抚养、扶养或赡养的亲属的实际情况,确定为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再予以执行,这也是体现刑法保护弱者、保障社会稳定的刑罚功能。
合法债务先行偿还原则是处û收财产刑时需要注意的另外一个问题。根据刑法第六十条规定,û收财产以前行为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û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而对于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在实践中的操作程序一般是首先经由债权人依法向执行庭提出请求,执行庭再根据查明的情况,如果该债务确实是法院判处û收财产以前行为人所负的正当的、合法的债务,应当先用行为人的财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剩下部分的财产再予以û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