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提出来的重大战略举措。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全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首次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同时,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ì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建立和谐司法制度,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实现和谐诉讼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
三、执行和谐是和谐社会构建中强制执行权运行的必然结果
一、强制执行权只有公正运行才能维护法治的统一、尊严与权威
四、执行公正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一、执行协商制度充斥着职权主义和Υ背协商主体意愿的情形
二、司法执行权地方化,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地λ得不到完全保障
三、强制执行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较多,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保护不够
四、执行法官成为一个“低门槛”的大众职业,不利于提高执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