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制度的目标是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结合,一方面要保障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司法效率。为了使中止执行制度更好地发挥其自身作用。为此泸县法院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改革中止执行制度。
1、废除立法不合理规定。面对日益增多的中止案件,一方面会使法院的执行积案越来越多,陷入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加大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不利于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应废除《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中止执行情形的不合理规定,即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不予准许,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的可以直接执行其遗产或财产。因此,这三种中止执行的情形均应废除,从源头上减少中止执行案件数量,提高案件的执结率。
3、赋予当事人不服中止执行裁定的申请复议权。执行中止制度是法律为了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定情况而作出的规定。执行中止裁定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裁决权,它不依当事人的合意,且一经送达就生效。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和制约机制,缺乏制约的权力不但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反而会产生负面效果。因此应该给予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法律救济。即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有利于规范中止执行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减少涉执信访缠访,避免 “累执”。
4、建立较严格的恢复执行程序。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查、答复三步式的恢复执行程序。一是恢复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提起。二是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除了递交申请书,还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三是对于恢复执行的答复,法院经审查,无论恢复与否,均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书,如果同意恢复执行,应发给受理恢复执行通知书,且重新立案,统一案号,不同意恢复执行,则发给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