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地震,让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给灾后法院执行带来挑战:被执行人受灾严重、损失巨大,若继续执行将影响其灾后重建,能否中止执行?部分执行标的灭失、毁损,执行期限难以确定……
程鹏说,他最近一直在思考灾区法院解决涉灾积案的最好策略。
程鹏给记者讲述了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的一个典型执行案件。
马XX和苏XX原本是亲戚,因为一点儿小事发生纠纷,闹上了法庭。案子2007年就进入了执行阶段,执行标的为6221元。当时,由于马XX夫妇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法执行。直到2009年1月,法院找到了在德阳某地开小饭店的马XX,要求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没料到马XX竟勃然大怒,拍着桌子怒吼道:“别说六千多,就是六分我也不给。”
在去法院的路上,承办法官耐心地与他沟通,缓和他的激动情绪。在聊天中,法官获知地震时,马XX家房倒屋塌,妻子也离他而去,生意更是每况愈下。
了解到马XX和苏XX的特殊关系,执行法官决定从亲情上化解双方的矛盾。在法官的帮助下,马XX与苏XX的心理都发生了变化,从敌对、互不相让逐渐走向讲亲情、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和解。
最后,马XX给付苏XX4000元,其余部分苏XX自愿放弃,这个拖了两年的积案得以执结。
“亲情攻势的获胜,存在偶然性和特殊性,因为更多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存在亲情关系。这就需要多管齐下的执行措施,使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程鹏认为,执行和解,并非什么特别的、新的执行措施,但这却是灾区法院解决涉灾积案的最好策略。
有数据显示,绵竹法院执结的积案90%是以执行和解结案。执行和解,无疑是解开执行积案这盘“死棋”的良方之一。
“老头子的病有钱治了!”绵竹市XX镇XX村村民赵XX拿到司法救助金时激动不已。
在前不久的一次交通事故中,付XX将赵XX的儿子撞死,法院判处付XX赔偿人身伤害金1万元。但是,付XX根本没钱,无法兑付赔偿金。
赵XX夫妇都是70多岁的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多病,再加上地震造成的损害,生活十分困难。
于是,绵竹市法院适时启动了执行救助,解决了赵XX家的生活困难。
程鹏认为,执行救助金就是社会矛盾的“减震器”,可以为灾后重建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据了解,地震后,绵竹市发放了近20万元执行救助金,救助115人次,涉及全市21个乡镇,极大地缓解了社会矛盾。
程鹏说,司法救助金的运用确实使部分申请人摆脱了生活困境,也使这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以全力投入生产,为将来的执行创造条件。
“但是,在实施这一制度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程鹏说,问题主要体现在,司法救助金缺口还相当大。“按照要求,每件案件使用司法救助金不能超过2万元,这就使很多困难的申请人不能纳入享受司法救助金的范围”。
程鹏告诉记者,按照要求,享受司法救助金后,申请人须承诺放弃余款的执行,同意案件终结执行,至少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因而,一部分执行标的大的案件基本不能纳入”。
2004年,被执行人周XX将自己位于什邡市XX镇XX村的农家乐承包给陈XX修建。陈XX为其修建好后,周XX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兑现修建款,于是陈XX起诉至什邡法院。
经过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努力后,周XX支付了1万元,但仍欠6240元。
“5·12”大地震以后,周XX所经营的农家乐停业了,从5月13日到5月31日,他为800余灾区群众免费煮饭,后又坚持为部队和援川特警人员煮饭。
了解到这一情况,法院的执行人员并没有对周XX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是选择了与周XX唠家常。
“在自身受灾的情况下,还能无私帮助别人,你真的很伟大。”执行法官说,“虽然你为地震作出了很大奉献,但并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规定的义务。”
执行法官还找准机会教育周XX,应该继续发扬高尚品格,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听了法官一番明理释法的话后,周XX主动兑现了执行余款。
作为地震极重灾区,什邡法院针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在为申请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受灾群众作为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以人性化的执行方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四川法院直面大部分受灾企业和个人财产损失严重、执行非常困难的实际,将和解与人性化落实到执行活动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促使大部分涉灾积案得到了有效解决,维护了灾区社会稳定和灾后重建工作大局。
据统计,到目前,四川省共执结涉灾案件1367件,金额达456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