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述法律文书认定湖北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禾田公司)对我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63700元,与实际情况不符。在禾田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供应结算单上,我方只有施工材料员张X的签名,而施工总经理、结算员及财务核准三栏都为空白。可见,该结算单的有关数据均为禾田公司单方计算得出,并未得到我公司认可,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其向我公司主张债权的依据。
二、除C30混凝土外,其余型号混凝土单价均未在签定合同时约定,在未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情况下,在结算书上标明的单价我方未予认可,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三、此份结算单,注明2005年8月中旬我公司已付混凝土款2万元,与事实不符。实际我方支付了3万元。(证据附后)
四、因禾田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中有两根桩未达到规范规定,禾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损失,我公司认为该损失须从合同决算总价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