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所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的特殊地理位置分析,其执行案件连续多年处于高收案状态,呈现“四多”特点:一是案件总体数量多,大约占全市三分之一。二是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多。相对来说,执行案件标的较大,涉及的人员和企业也较多。三是由于历史、执行人员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往年积存的执行案件也多。四是外地委托执行案件多。大量执行案件牵动着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心和情,也与案件涉及的企业发展攸关。
面对这种实际情况,以及执行工作客观上存在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财产难动”的实际困难,近年来,通过对如何加强执行工作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不断更新执行理念,深入推进执行改革,不断探索实践和依法规范执行和解工作。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执行人员对执行和解工作的认识,从理论上明确执行和解的意见和目的。
笔者认为,审判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是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司法统一体。在执行阶段坚持执行和解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执行和解是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进行变更后所达成的协议。执行和解体现了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义务自治原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体现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如某水泥厂由于欠债较多,债权人上门逼债,使生产秩序受到干扰,这样既影响了产量,又影响了其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恶性循环,两败俱伤,水泥厂的系列案件通过执行和解,使该厂得以正常生产,履行债务的能力增强,三年来共履行债务200多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约合法权利。从这个执行和解的案件和我们执行和解的实践看,执行和解工作最起码有四个“有利于”: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执行和解有利于通过司法行为使部分企业或个人得到“蓄水养鱼”的机会,促使他们恢复履行能力,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执行和解有利于减轻了法院大量执行案件的压力,增强了法院依法、公正、高效执行的能力,增强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