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农华贤被执行人韦向东被执行人李庆有异议人吴逢萍 2003年5月19日,被告韦向东以被告李庆有为保证人,向原告农华贤借款62000元,在偿还6500元后,被告拖欠原告55000元一直未予归还,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被告韦向东向原告偿还欠款本息,被告李庆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在执行中,申请人农华贤与被执行人韦向东于2005年1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韦向东将与其妻共有的位于南宁市友爱北路45号15栋2单元104号房屋房屋出租,以每月租金收入500元偿还债务,并以该房屋做为抵押物,担保按期偿还债务(该房屋属单位集资房,未办理产权证,未办理抵押登记)。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韦向东仍未能按期偿还债务。 2006年6月26日,执行法院计划将被执行人李庆有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大沙田金沙大道9号锦绣银庄11栋1单元801号房屋拍卖以偿还债务,房屋共有人 ——异议人吴逢萍(李庆有妻子)主张应先处理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抵押物,方能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于2006年7月18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裁定和腾迁公告。异议听证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应按原判决内容执行,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