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非诉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非诉执行-性质编辑本段 关于设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听证访谈行政非诉执行实际上是对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而导致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为。从理论上讲这是一种“补充的行政行为”。 基于此,非诉执行活动不是单纯的司法活动,充其量只是一种特殊的由行政机关启动的准司法性质的行为。从其形式和内容上分析,是行政管理行为在司法中的延伸。非诉执行起源于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而接受这种权利则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义务,从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看,属于行政权利借助或“委托”司法强制力作为自己权限不足部分的补充,其实质仍旧是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做出的具体行政作为的最终实现。因此从行政非诉执行的性质来看,行政非诉执行既不同于行政审判,也不同于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工作,它有其自身的特点。非诉执行-条件编辑本段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行政非诉执行的启动程序,指行政机关提起行政非诉执行所需适用的程序。它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管辖、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时间等几个方面。管辖原则依据若干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同时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或者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的审查程序,指在法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之后,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审查时所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审查人员、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时间等几个方面。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非诉执行-缺陷编辑本段 性质由于《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行政强制执行》尚处专家稿阶段;从《解释》执行章节中对审查权力、审查标准、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主体来看,定性为司法性质。这与国际上行政法的发展趋势相背,通行做法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救济有司法权作后盾,便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受案范围过宽目前,从中国的立法情况看,涉及税的征收、占压公路用地的违章建筑的拆除、占压河道影响河道行洪的违章建筑物的拆除等,相关行政部门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其他的行政部门法很少见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的规定。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过宽。相应地过多增加法院的压力,法院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给社会造成错觉,影响法院的公信力;换言之,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防止行政权的专横与扩张。
司法审查的标准过于笼统、宽泛英美法系中美国提起执行诉讼的审查标准较之是比较严格的,现行的“卷面无错误”的标准,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地《解释》第95条的规定的三种不予执行的情形过于宽泛,实务中也不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