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出庭问题,法律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健全证人处罚制度。就是证人拒绝作证追究制度,实行证人拒绝作证追究制度,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对于拒绝作证行为,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证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如在美国,对无合法理由不作证者,法官可以命令其作证,甚至可以按藐视法庭罪处理;在德国,对拒绝作证的证人,法官可以判处罚金,不交纳罚金,可以判处六个星期以下的拘役。我国刑诉法应当健全证人处罚制度,应该出庭作证但拒绝出庭作证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作为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以训诫、罚款、拘传、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处罚立法应该健全,以利实际操作。
建立、完善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明确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证人有权申请保护,司法机关应该实施保护,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保护依职权主动保护。庭前对证人应有预防性保护措施,如禁止被告方与证人单独接触;在公开审判中,法官可以根据 具体案情不公开询问证人的身份和住址等。加强对证人作证后的安全保护。如果有证据证明证人受到严重威胁,可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防止受到打击报复。对侵害证人权利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罚款、 拘留等民事或行政制裁。明确证人保护的责任机关,以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对证人的保护,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审判结束后需要保护的,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
健全经济补偿制度。证人为了作证,交通、食宿、误工等经济上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主流观点认为证人的这些损失应该由国家来支付,应该财政直接支付,可以防止辩方贿买证人或辩方困难使证人补偿落空。笔者认为,补偿标准还可以适当偏高,辩护方为自己的证人支付偏高的补偿也是允许的,这样可以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这样就使证人出庭有了经济保证,从而会大大提高刑事证人出庭的比例。
健全证人免证制度。所谓免证权,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或促进某种关系或利益,法律赋予证人依法对自己掌握的有关涉及案件的事实不予陈述,有拒绝法庭对其调查询问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都有证人免证权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可以拒绝作证情况利。赋予近亲属免证权。近亲属的免证在我国一直是一种传统。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如果强迫夫妻、父子之间相互指证,必然破坏家庭和睦。十年动乱期间鼓励、强迫家人之间互相揭发,从而加速了的社会动荡危机。赋予律师免证权,辩护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委托后,应该有权拒绝提供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辩护律师免证权已成国际惯例。
证人宣誓制度。证人宣誓为现代世界多数国家立法和实践所采用。英国、美国、德国等刑诉法典都宣誓方面规定。通过证人威严的宣誓形式,对企图作伪证者有一定的约束警诫作用,证人作证的宣誓,向旁听观众宣传了公民有忠实于国家法律的义务这一基本道理,培养公民的正义感和责任感。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所存在的问题,也引起了相关部门注意。有的司法机关也在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要从多方面入手才能解决证人出庭作证根本问题。解决好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才能更好体现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体现法律之正义和司法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