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快制定出台《证据法》…………………………………………………………8
(二)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8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8
(五)设立证人宣誓制度…………………………………………………………………8
(六)规范证人作证程序…………………………………………………………………9
(七)建立我国的特定证人免证特权制度………………………………………………9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一改过去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建立了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相互对抗的控辩式庭审模式。但是实践中,控辩双方相互对抗的模式并未有效建立,尤其辩护方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合理的发挥,证人出庭作证难仍困扰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依然存在,为此,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有必要作一探讨。
证人证言是诉讼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将其列为四大诉讼证据之一。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证据,一般均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为主,证人宣誓后,经过主询问和反询问,二者之间的对抗性、激烈性显而易见,可反复进行数轮,直至无可再问或无必要再问,在英美的刑事诉讼理论上,高度评价对出庭证人的法庭询问,特别是交叉询问即反询问规则所起的重大积极作用。与证人出庭制度紧密相连的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该传闻证据既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也不能成为法庭证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该规则为控辩双方提供均等的对抗机会,在这一点上,充分体现了英美法系对抗诉讼的基本精神和核心价值。
证人出庭作证难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宪法第五十三条均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在此立法规定是明确的,公民依法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而实践中为何举步维艰呢?(1)立法上的缺陷是造成证人出庭难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刑诉法明确规定,依法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对义务的违反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立法上却是空白,从而形成漏洞。(2)文化背景的消极影响成为制约证人出庭作证的又一重要因素。国人传统的处世哲学,担心得罪人,害怕打击报复等复杂的心态都制约着证人出庭的脚步。
(一)尽快制定出台《证据法》明确确定系统而完善的诉讼证据规则,规范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行为。
(二)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规定应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拒出庭者给予强制措施。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具体化,不要仅限于人身保护,也要注意对证人财产的保护。
(四)建立证人出庭经济的补偿制度,该笔费用要由国家负担。
(六)规范证人作证程序,立法上明确确定交叉询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