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超前监督,即从公安机关受案时进行监督,而不是等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时才开始监督。通常的做法是,对重大、疑难案件采取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现场勘查, 在了解案情,熟悉证据的同时,履行监督职责。但按照此要求,还不足以解决诸如对受案不立案,立案不处理,处理不依法等问题的监督。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 打破“坐等监督”的旧模式,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将监督向后延伸,事实不清不捕,捕后撤案,同案在逃,另案处理等案件,不因时过境迁而无人过问,将案件记 录在案,不断监督,发现违法,一追到底,挣脱时间的限制,将“超前”与“跟踪”结合起来,进行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