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与所报告的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
报案人情况比较复杂,他可能本身是被害人,也可能是其他任何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公民。因而他报案维护的利益可能是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出于社会责任感,维护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
例如,甲与乙发生纠纷,甲被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甲向有关机关报告乙打伤自己的事实就是在行使控告权。如果甲不知是谁打的,其向有关机关的报告就是报案。如果路人丙发现了甲被打成轻伤害的犯罪事实而向有关机关报告,丙就是报案人。
举报人与举报事实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是出于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或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不法行为。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解,我们认 为应立足于个体这个角度,作为举报人个人,他的权利没有受到任何直接的侵害,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违法失职行为可能给整个社会造成侵害,从而间接的损害 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个个体的利益。比如,甲是某国有企业职工,乙是该单位领导,甲被乙打成轻伤害,那么甲与伤害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乙侵吞该国有企业的 资产,则甲与侵吞国有资产事实之间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存在的是间接利害关系。
正是因为存在如此细致的区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3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专门业务机构,其规格等同于本院其他业务机构。举报中心设置的原则 是从实际出发,方便群众,利于工作。根据目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举报中心原则上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通知》中指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要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足见举报和 控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我国法律对控告人和举报人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为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我国法律对此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了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权利行使。(2)《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了有关机关对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保护义务,举报 人,控告人有要求保护的权利。(3)《刑法》第254条规定了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举报人的刑事法律责任。(4)对于接待机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 举报人、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5)举报人、控告人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举报结果,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以上是法律对控告和举报的普遍保护。
但举报和控告毕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在普遍保护下,也有一些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