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八某供述,一个月前我经四川老乡“阿红”说的号码与“小董”取得了联系,得知他需要毒品,我没有告诉他真实姓名,只告诉他我叫“小张”。一个星期前,我俩在电话中商议好以600元的价格由我给他出售毒品,后我与四川彝族毒贩古吉阿牛联系以每克25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90余克,说好由古吉阿牛把毒品由四川带至延安后我再付款给她,我俩从四川分路于10月7日到了延安,我付给她4万元钱,然后她返回四川了。10月9日我与“小董”联系到了他家里,然后他领我上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车,说到了永坪再交易毒品,车快到永坪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2、被告人董某供述,2010年9月,我通过志丹的一个朋友认识了四川的“小张”,他在电话中让我给他卖一些毒品,因我是吸毒的,没有钱吸食毒品,我就想把毒品介绍的卖了之后,从中不掏钱吸食一些毒品和给我分一部分钱。在一个星期前,“小张”又联系我说有些毒品,让我给卖出去。昨天下午,“小张”先到延安黄蒿湾三单元601室和我见了面,当时就我俩人,他先拿出一点毒品让我吸了,我给永坪吸毒人员王某某打电话让他给联系一下吸毒人员王小龙,看他要不要毒品,王某某回电话说王小龙没钱不要毒品,并说他在贺家渠等着我,我准备到贺家渠见到王某某再一块联系买主。我给小张说永坪有人要毒品,就领着他坐陕J68544出租车向永坪走,在快到鲍家河时被抓获。
3、证人王某某证明,2010年10月9日中午,我驾驶自己的陕JXF567号车正往关庄镇走,接到董某的电话说他要到永坪来,让我问一下王小龙要不要毒品,我就联系了王小龙,后我就打电话告诉董某说王小龙没钱不要,我就说我在贺家渠村公路边等他,目的是为了让他给我点毒品吸食,挂电话后我就来到贺家渠村公路边等董某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4、证人齐某某证明,2010年10月9日早上,我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说要包车到永坪,说他在延安黄蒿湾,到中午我回到延安用自己的手机给他打了电话,他告诉我他在黄蒿湾让我开车接他,并让我在延安东关圣通酒店门口拉上一个男子,后我来到黄蒿湾接上他,在车上他告诉我他家是黄蒿湾的,要回去取一个东西再回延安。我拉上他们走到玉皇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5、证人王某某证明,2010年10月初的一天,王某某一个人到我家问我要不要毒品,说是他朋友有些毒品要出售,我说没钱买不起,不要,就再没联系。
6、车辆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1)2010年10月9日,侦查员对董某乘坐的陕J68544桑塔纳车经过检查,在该车副驾驶座上的(八某的)黑色皮包内一白色塑料袋内装有四块白色块状物、在(董某的)一棕色皮包内装有电子称等物品,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2)2010年10月9日,侦查员对王某某驾驶的陕JXF567傲龙越野车车经过检查,未发现违禁品。
7、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证明,从查获的一包白色固体中检出海洛因,重量为91.25克。
8、被告人户籍证明,八某,男,1985年11月2日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董某,男,1981年10月6日生于陕西省延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10、延川县公安局便函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于2010年10月9日侦破,当场抓获被告人八某、董某,查获毒品一包。
11、延安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2004年11月董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200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刑期至2006年3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