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的征收原则是:在一定数额下按件征收,在一定数额上按比例征收,实行递减原则。具体办法是:执行全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实际支出的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因执行而实际支付给他人的费用。这项费用主要是由于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完成一定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一、委托有关单位保管、变卖或者拍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费用;二、在强制被执行人搬迁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时,法院雇用他人以及租用车辆和其他拆迁工具的费用。三、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本应由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时,所支付的费用。四、为完成执行,法院向有关单位支付的必须费用,如查询费、资料费等。五、其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预交,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既可以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执行完毕时多退少补;也可以先由法院垫付,执行完毕.时按实际支出数额一并结算。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人民法院视案件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