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已严重损害了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1.加快强制执行的立法步伐,为解决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法院执行提供法律依据。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在民事诉讼法中,而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虽然为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强制执行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此少的内容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过程中的无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独立、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也就势在必行,加强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为解决被申请执行人对抗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2、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执行活动要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因此,普法教育刻不容缓,使消极对待应承担的义务,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对抗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明白,不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3、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增加执行力量。要做好执行工作,必须进行改革。(1)进行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切实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新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理顺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关系。(2)加强执行权运作机制改革,将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进行分离,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减少被申请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时间。(3)加强法院执行力量的配备,切实解决执行人员不足的现状。现在,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人员配备明显不足,无法适应执行案件大量增加的状况,所以必须配足执行人员,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探索执行方式改革,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利益分配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法院的执行工作也要适应这一变化,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得以实现。同时,还要摒弃计划经济时期的执行思维,将债权的实现从现金的支付、所有权的变更扩展至经营权、使用权的转移,债权转股权,返租赁经营等方面,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更大的空间和广度。依靠新闻媒体,对被申请执行人对抗执行的事件和处理结果进行暴光,将他们公之于众,营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有的人民法院现在开展了有奖举报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方式,并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如果能有效使用好这一保证措施,是可以起到执行保证作用的。但是,《刑事诉讼法》已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权交给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这在某种程序上出现了司法机关在执行受阻时,得不到及时排除的局面。我们不妨这样设想: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权交给人民法院,由法院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合议庭直接行使处罚权。程序设置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首先由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合议庭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令,同时发出申报财产通知书和没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举证通知书。由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令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自动履行义务。如果履行有困难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合议庭申报财产,并且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确实无执行能力或者举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的证据。否则,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合议庭将案件移送本院立案庭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此后,再由人民法院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这样,如果被申请执行人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那么首先面临的是承担刑事责任,其次才是经济责任;如不履行义务,将自己置于人财两空的境地,从而直接起到迫使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作用。
目前,从某种意义上讲,人们已经不惧怕判决的强制力。因此,仅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努力,是无法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必须通过立法来制止被申请执行人对抗执行的倾向,引导人们遵守法制秩序,遵守市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