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余性诉讼是指原告在起诉前没有尝试与被告协商解决的可能,或者拒绝接受被告对其法律义务或责任的履行,在被告毫不知情或者愿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
当事人享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依据,并不意味着其行使起诉权提起诉讼的行为就必然地具有合理性,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有争议或者冲突才有诉讼的必要性”,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没有向对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没有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的可能,或者在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即使原告享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依据,其在争议或者冲突尚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行为,亦应当被界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起诉权的行为。
这种多余性诉讼不仅使被告承受了不合理的诉讼成本与心理负累,而且滥用了国家稀缺的司法资源。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详细】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与诉讼听审权被称为古典的程序基本权……【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