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禁反言”,又可称为“禁止言行前后矛盾的法理”,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的言行已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某种合理的期待,当对方按此期待行动时,一方当事人却作出与此前自己的言行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对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这种言行,可依据诚信原则对其法律效果予以否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不大,或者利益衡量的结果对于言行前后矛盾的当事人过分不利,也可能不适用“禁反言”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可借鉴日本利益衡量的做法规定禁反言规则,但是,当事人实施的与其先行行为相矛盾的行为作为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毕竟使对方当事人基于信赖而实施了后续行为,因此,即使经过利益衡量后决定不适用禁反言规则,也应当规定由实施前后矛盾言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因实施后续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合理制约作用。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详细】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与诉讼听审权被称为古典的程序基本权……【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