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审前调解或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印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对查阅、复印范围和办法的相关规定。
8、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