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合理性。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中,患者的确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从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地位,加重了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的学者把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的原因归纳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亲属不可能具备医疗方面的知识,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第二, 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这些病历记载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难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保全证据,而医方却有充分时间补强证据,甚至可能将对其不利的证据予以毁灭。
第三, 患者在死亡的情况下无法举证。即使没有死亡,处于昏迷、病情危重状态中的患者和在治疗过程中处于麻醉状态的患者也不可能举证,而患者家属不可能参与治疗的全过程,由他们举证也是不切实际的,这使得患方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导致了患方往往在诉讼中败诉的结果。
综上所述,考虑到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也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因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公平公正解决医疗诉讼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过错和因果关系两项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有其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