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