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62条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是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有价证券的诉讼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属广义简易程序之范畴。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多元化民事诉讼程序之重要组成部分,虽与简易程序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小额诉讼程序是在权衡简易程序优劣之基础上,对其局限性弥补所确立的在多元化一审程序中,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的一种独立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于我国之确立,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诉讼效益化和司法大众化,而且亦是对世界性司法改革潮流之有效回应。因此从民事诉讼法修正之视角而言,在多元化的民事一审程序中,立法确立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其独特的价值:
1.保障当事人诉权。现代法治国家对国民诉权的保障是其建构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理念。民事诉讼一方面需要具备处理大规模且复杂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亦需处理零星细微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确保所有国民均能够接近司法,实现司法的亲民化与大众化,增进国民对司法的信赖。虽然我国诸多法律均规定了当事人的诉权,但因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原因,致使诉权不能均等地被每一位国民所便利行使,为此应当建立适合于国民根据纠纷具体情形及时有效地选择利用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在制度安排上为国民行使诉权提供了有利平台,其价值在于通过程序的多元安排,保证当事人能够在发生纠纷时以更加便捷的方式进入诉讼,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自己要求之程序保护其受损权益,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思想。
2.实现程序效益最大化。所谓程序效益系指诉讼程序之收益与其成本间的比例关系,收益越大、成本越小,则效益越高。民事诉讼的普遍理想在于实现纠纷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解决。但是,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民事诉讼因诉讼费用过高、诉讼过程时间漫长等原因,导致民事司法制度运作困难,社会正义难以实现,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导致了民事司法危机。追求民事诉讼程序效益最大化,成为世界各国民事司法的共同目标。德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奥特马·尧厄尼西曾经这样说过:“无数的诉讼改革都是为了加快程序而进行的。即使在20世纪和在今天,要求加快诉讼程序的呼声也从未沉寂过。”普通程序将公正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但是,由于其程序设计严密、复杂、繁琐,需要花费较大的诉讼成本,从程序效益的角度看,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具有优势。一般的简易程序,还有二审的程序规定,仍然不够简便快捷。小额诉讼程序将小额的纠纷案件按照特定的程序简便快捷地处理,并能一审终审,节省了不必要的开支,无论是对法院还是对当事人,都是非常有利的,体现了程序效益最大化的立法价值。
3.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将各类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不同性质和特点的纠纷适用相应的处理程序,复杂的适用严格的普通程序审理,简单的适用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审理,标的额较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中适用诉讼程序应与被解决的民事纠纷规模相适应的相称原则。这样,法院能够腾出时间和精力集中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