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无意再对范美忠的行为进行讨论,而是提供加拿大社会在这方面的一些经验。
“加拿大人爱法律如爱父母”,这话不假。法律已经渗透到加拿大人生活——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文化、政治、宗教等领域的每一个角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要能够道德化的,几乎都已经法律化。加拿大是将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重合得最多的国家。当然,这种法律文化造成了法律案件成倍增长。有人认为加拿大人对法律诉讼的狂热是一种畸形文化,这是对加拿大法律文化的误解。事实上,一个国家以法治国的程度同法律讼诉量是成正比发展的。如果“以讼为耻”,诉讼案件量极低,那反倒不正常。实际上,一个社会的民众热衷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社会问题和私人纠纷,正好说明这个社会的民众对法律的尊崇和服从。加拿大社会很少有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其法律文化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加拿大这样一个崇尚法律文化的国家,对学校和教师在紧急情况下的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没有履行职责的教师不算触犯刑律,国家无权对失职教师进行刑事起诉。但失职教师会面临民事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师因为失职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通常都难逃学生家长的法律指控和赔偿要求,除非受害人家庭不采取法律行动。
关于学校教师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责任,加拿大有这样一些规定:
教师在突发灾难(包括地震)的情况下,必须处理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责任,不是义务。
加拿大政府专门对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当地震突然发生时,任课教师的首要行动是,把学生迅速疏散至足球场或篮球场等空旷场所;然后,教师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并陪同学生待在疏散场地,直到一切正常。
从上述加拿大关于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教师失职导致学生遇到伤害,学生家长极有可能对学校和教师提出指控和赔偿,因为上述规定将成为家长起诉学校和教师的依据。所以,尽管教师失职并不触犯刑律,国家也通常不会对失职人员进行起诉,但失职者面临民事诉讼则是难免的。当然,失职教师将会失去自己的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