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尊严和权利上人人平等,二是人人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一个现代法律体系,或者说,每一个现代法治社会都是建立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在当今中国社会里,法治所推行和维护的秩序是反对奴役、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特权的秩序,是人性化的、符合每个人的天然要求的秩序。
(二)法律之内人人自由。凯撒说:“任何人生来都渴求自由,痛恨奴役。”康德则进一步说:“自由是每个人据其人性原则所拥有的一个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在法治所追求的价值中,自由居于最高地位(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中亦如此)。洛克曾简明扼要地说明了这一原则:“法律之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我国,法律承认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并建立了一系列保障自由的制度。因为自由不仅是每一个人的天性,而且是所有人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法治的意义就是通过法律来确定并维持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以便人人自由得到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障。
(三)法律之中人人照顾。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我国的法律制度不仅是温情的、符合人性的,而且寓德于法之中将德治作为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把社会的道德共识转变为法律;通过立法技术把模糊的道德原则转变为具体明确的法律原则和规范;通过把道德确定为法律的基础和补充,使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人人皆充分享受到了法律的照顾。可以说21世纪的中国法治,所表现的制度是民主,所统摄的灵魂是人权。
(四)法律之下人人低头。这并不是说法治在人之上,而是说所有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都要服从秩序,而这种秩序归根到底是为人服务的。法律之下人人低头是针对如下两种主体而言的:一是那些试图以个人意志或力量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二是从市民社会产生又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国家及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