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经人介绍,中国公民沈阳籍A女士到新加坡旅游期间与新加坡公民B男士相识并相恋。2005年1月,经新加坡婚姻注册局(REGISTRY OF MARRIAGES SINGAPORE IN THE PRESENCE )注册结婚,领取结婚证书。正式结婚后,因A女士的签证属于短期旅游签证,不可以在新加坡长久居住,需要经常在中国和新加坡间往返,影响到夫妻感情,同时双方性格、生活习惯、方式上的冲突日益加剧,经常发生摩擦,从2006年1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干涉。在2006年6月,双方冷静地坐下来详谈,均同意心平气和的离婚并选择中国法院为诉讼法院。
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孩子,也无任何财产纠纷。
本律师在承接本案后,首先指导当事人办理涉外委托手续、代书涉外诉讼法律文书。在涉外委托手续办理完毕后,新加坡公民B男以原告身份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民事诉讼,要求离婚,本律师以B男士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本律师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并进行调解,获得法院支持。在一审调解成功后,沈河区人民法院将此案提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审核。在审核期间,本律师不断与承办单位沟通协商,请求尽快办理,获得承办法官的大力支持。该案于2006年9月7日收案,2006年11月6日当事人拿到生效裁决书,前后历时不到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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