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信机械(莱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镇宏祥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崔滨生,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扬州市威高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10号。
原告昌信机械(莱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威高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次日裁定对被告的产品实物实施证据保全。2005年3月16日和5月19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吉军、被告法定代表人邢桂云及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参加了两次庭审,原告原委托代理人蒋焕猷和现委托代理人崔滨生分别参加了第一和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扳机式双作用控制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2003年开始,原告在其生产的劈木机上实施了该专利。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该专利,生产劈木机出口欧洲。2004年12月,经原告申请,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扣留了被告销往德国的侵权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126,690元。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的劈木机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构成侵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2003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扳机式双作用控制阀”向冯瑞亭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为 ZL02229873.8.《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系争专利权人由冯瑞亭变更为原告,专利权转让登记日为2003年7月18日。2004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就该专利向原告签发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
原告当庭陈述,以系争专利的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请求保护的范围。该权利要求为:1、一种扳机式双作用控制阀,通过液压机械上油泵的开/关和操作手柄的压下/复位的双作用来实现控制,主要由手柄控制部分和阀体二部分组成,其中,手柄控制部分有:
一手柄安装座,为块状体,固定在液压机械本体上,该安装座中有一呈倒三角形的凸块,在同一侧面上还设有:其上部有一通孔;其下部与倒三角凸块相对应的另一侧有一圆柱形凹槽,凹槽下有一挡止块;
一控制手柄,其上部和中部各有一贯通孔,且与安装座上的贯通孔同向;
一扳机,呈一槽形,其上端朝向槽外方向有一突缘,两槽边的上角各有一个同轴的贯通孔;
控制手柄嵌置于扳机的槽内,用轴销通过扳机和手柄中部的贯通孔,将扳机可旋转一定角度地固定在手柄上,手柄下部固接一弹簧片的一端,其弹簧片的另一端抵顶于扳机槽内,使扳机在没有外力时复位;
用轴销通过控制手柄上与手柄安装座上的贯通孔相固定,使手柄在安装座上可旋转地活动;
由于扳机上的突缘抵住安装座上的挡止块,手柄被安装座上的凸块和扳机所限制而无法前后移动;当扳动扳机时,手柄即可向前推移一段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