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广英,女,1960年6月5日生,汉族,家务,住宁都县梅江镇胜利西路井边、系郭福宁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威,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郭福宁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珍珍,女,1991年4月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郭福宁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道全,男,1964年1月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文兴东五里6号103室,现住赣州市章贡区小西河排上2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洪生,男,1966年10月生,汉族,职工,住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大道186号。
上诉人罗广英、郭成、郭珍珍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都县人民法院(2004)宁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日,原告腾道全购买江铃JX1021DSA型皮卡小货车一辆,车价99800元。经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其车牌号为赣B06038.2001年元月10日原告腾道全与原告曾洪生达成车辆转让协议,原告腾道全以109780元价格将该车转让给原告曾洪生,但车辆未过户。2004年7月21日,被告罗广英丈夫郭福宁向原告曾洪生借赣B06038号江西铃皮卡小货车使用,但不幸在当日15时10分许,郭福宁驾驶的赣B06038号江铃小货车在昌厦公路宁都县长胜镇法沙路段,碰撞路旁涵洞南侧,造成郭福宁当场死亡,赣B06038号车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04年8月3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宁公交认字(2004)06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福宁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4年12月1日,赣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受本院委托对赣B06038号江铃牌JX1021DSA型皮卡小货车的受损失情况进行了价格鉴证,其经现场实物勘察后认为:该车驾驶室、前挡板、仪表及台板、座椅、内饰、电器设备损坏严重;机盖、左右前纵梁叶子板严重变形损坏,发动机及变速箱损坏严重;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前桥部分损坏严重,大梁及底盘严重损坏,车厢变形,整车损失严重,无修复价值。价格鉴证结论是:对该委托标的于价格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金额为人民币:伍万零柒佰贰拾伍元整(¥50725元)(包含5%的残值4539元),鉴定费为2500元。
另查明,赣B06038号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车辆保险已到期,但车辆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04年8月。此外,被告罗广英、郭成、郭珍珍未放弃对郭福宁遗产的继承。
1、赣B06038号江铃小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一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
2、2001年元月10日腾道全与曾洪生的《车辆转让协议》一份。
3、宁公交认字(2004)06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4、赣市价鉴字(2004)59号《关于赣B06038号江铃牌小货车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一份。宁价车损字(2004)第59号《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字结论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