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诉辩主张原告(反诉被告)刘宝钢诉称:2004年10月,我与被告通过中介商议购买被告承租的本市和平区成都道昭明里6号105室公产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10月28日,双方到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办理置换手续,签订的置换协议书中卖方保证所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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