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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双方因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导致的合同无效——萍乡市湘东种子有限公司清算组、萍乡市湘东种子管理站与宜春市袁州区种子公司、萍乡市财政局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上思维导图

宠上天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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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双方因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导致的合同无效——萍乡市湘东种子有限公司清算组、萍乡市湘东种子管理站与宜春市袁州区种子公司、萍乡市财政局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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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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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袁州区种子公司得知原萍乡市湘东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东种子公司有“中优402”种子,便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同年2月底,湘东种子公司带样品到袁州区种子公司,经协商,双方就购销“中优402”种子的品种、数量、价格达成协议,同年3月3日,湘东种子公司将从广西收购的“中优402”种子16000公斤运至袁州区种子公司。袁州区种子公司在明知该批种子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并于当天按每市斤5.1元的价格付清全部货款计163200元,并要求湘东种子公司提供湘东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检疫证和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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