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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应驳回起诉思维导图

满身疲倦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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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应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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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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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案例

福建福清人翁恩惠、翁美金租用梓山镇欧阳屋村小组土地开办红砖厂,双方约定了租赁费及支付期限等项,并约定承租方推出经营时,应对砖厂用地回填,少填土100方以上的,应按20元每平方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最高标准为20000元。2007年4月,翁恩惠、翁美金退出经营,双方终止了租赁合同,但未按约定对砖厂用地回填。5月14日,出租人梓山镇欧阳屋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翁恩惠、翁美金支付土地回填补偿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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