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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直接判决刘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思维导图

渡过人世间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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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直接判决刘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赔偿
被害人
损失
判决
能否
直接
规定
刘某
共同
责任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3年10月8日,执行职务中,酒后驾驶本单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称某县环卫站)无牌号且制动性能不良的东风牌垃圾专用车超速行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余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严重后果。并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人经济损失9万多元。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刑罚,并判处某县环卫站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林某等人的财产损失。刘某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被告某县环卫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改判某县环卫站与刘某共同赔偿若干万元给附带民事原告人林某等人,并互负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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