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镇居委会于2003年3月26日以居民汪某招婿在家建房、生子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及村民自治章程,收取了其2000元的建房用地费,4000元的小孩社会负担费。现汪某对居委会的该收费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居委会的行为违法,并返还收取的600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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