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生活来看,婚姻案件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稍不注意,则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妥善处理离婚案件,是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家庭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因当事人离婚方法不当,或者法院审判工作疏忽,造成因离婚而杀害对方、杀害婚外情第三者、杀害一方亲属、甚至杀害子女、以及自杀、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及社会安全的事件屡见不鲜。因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离婚审判。
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讲,处理离婚案件,应当慎之又慎,切勿草率从事。稍有疏忽,则可能酿成人命大案,甚至在法庭上发生命案。如2006年11月,某县农民刘某在该县谢桥法庭开庭审理其与妻子王某离婚一案时,乘人不备,用匕首往妻子王某的背部连捅两刀,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人民法院要防止离婚案件伤害社会,关键是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审判艺术和技巧。
增强社会责任感,就是要始终牢记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审判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社会稳定压倒一切。以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为己任,以平患息诉为目标。要克服就案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单纯业务观念,纠正不负责任、草率办案的工作作风,精心办理好每一件案件。
还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定要把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的态度和情绪作为一种“特情”加以了解和掌握。一审法院在原告起诉时,立案庭或案件受理人,应当就这方面的情况专门询问原告,如果获知当事人有重大反常现象或有严重的对立情绪,可能发生意外的,应当将该“特情”作为特别提示移送审判庭。一审判决后,一方不能接受判决,有严重对立情绪或可能出现意外的,一审应当在宣判时作好化解工作,缓解矛盾。如果矛盾只是暂时缓解,当事人情绪仍然不稳定而上诉的,一审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这一“特情”专门加以文字说明,一并随卷移送二审法院,以提请二审注意。
提高审判艺术和技巧,就是要能够把握离婚诉讼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能够把脉各类具体案件风向或走势,能够预测和发现可能出现的潜在隐患,能够控制和平息业已出现的各种事态,使各类离婚案件能够在最佳状态下了结。
离婚诉讼案件的审判艺术和技巧,虽然极其复杂,无一定规律,但仍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即识别婚姻和治理婚姻。这就如同医生的看病和用药。只有正确识别婚姻,才能正确治理婚姻。识别婚姻,就是能够通过各种离婚表象,看到婚姻的实质,了解婚姻的症结所在。治理婚姻,就是针对不同的婚姻特性,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和措施。识别婚姻,是治理婚姻的前提,只有识别婚姻,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恰如其分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婚姻识别错误,盲目用药,则会适得其反,南辕北辙。同时,即使识别婚姻,但如果不知道如何用药,或者急于求成,乱下猛药,也不会达到应有效果。因而,正确治理婚姻的方法,又是治理婚姻的有效保障。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具有识别婚姻与治理婚姻的双重技能。
识别婚姻,主要是一种临事判断能力,是在接触和了解具体婚姻后所作出的一种认识和判断。这种能力的提高,主要靠自己平时积累和摸索,难以总结出能适用各个具体离婚案件的识别方法。因为各个具体离婚当事人的离婚原因不同、年龄不同、社会经历不同、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不同、婚姻观念不同、心理因素不同、等等,各种离婚表象在不同离婚当事人中有不同的反射,引发不同的效果。所以,只能根据具体案件而定。而且每一个具体案件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不同的时候,也有不同的特征或征兆。因而,识别婚姻是一个经验法则,主要靠实践积累。如果说识别婚姻有共同法则,那就是:1、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离婚事实,包括离婚原因和当事人身份情况等相关资讯。只有全面了解离婚事实,才能正确识别婚姻,否则,就会偏听偏信。2、要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在识别婚姻时,既要看客观事实,又要看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心理活动、性格特征等。许多相同的离婚原因而有不同的婚姻结果,主要就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不同。因而,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有利于正确识别婚姻。
治理婚姻,是一种工作方法和技巧。离婚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因而,治理婚姻,必须突出弥合感情,消除隔阂这一特点。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化解双方矛盾,促使当事人和解纷争,消除敌对情绪。治理婚姻方法很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可以归纳出10种具体方法:
(1)消除误会法:即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这种方法,适用于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有些离婚是因一方或双方的误会造成的,只要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
(2)回忆感情法:即回忆双方的美好感情,或一方对另一方恩爱和关照的情感事件。这种方法,可以调动或激起夫妻之间的情感,屏弃一时怨恨,促使双方和好。
(3)比较优劣法:即将一方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比较,以便要求离婚者正确认识或对待不愿离婚者。这种方法,可以对不愿离婚者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防止因对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和判断而草率离婚。
(4)感化对方法:即由不愿离婚的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感化对方。如果一方不愿离婚,应当主动与对方沟通,以实际行动感化对方,争取对方的理解。法官应当指导和督促不愿离婚者加强沟通,并为其提供或创造必要的条件。
(5)批评教育法:即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回心转意,这也可以让对方有一个腥气或安慰的感觉。这种方法可以缓解双方矛盾,促成婚姻和好。
(6)赔礼道歉法:即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可以争取对方的谅解,使另一方看到希望,有利于婚姻和好。
(7)子女或亲情连接法: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为情感纽带,连接夫妻双方的感情。夫妻与子女、夫妻与父母,是一种双向亲情关系,可以对夫妻感情发挥调节或纽带作用。
(8)“综合治理”法:即利用亲属、朋友、有关单位或组织,共同做和好工作,或者排除婚姻障碍。如解决婚姻中的分居住房等实际困难;有第三者的,则要斩断第三者,等等。这实际上是婚姻上的“综合治理”。
(9)分析前景法:即对婚姻的前景进行分析,引导双方对婚姻正确认识。这种方法,对于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可以使当事人增强对婚姻的信心;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可以使当事人放弃幻想,接受和平离婚。
(10)区别对待法:即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因人而异,因案而异,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有的则应趁热打铁,一气呵成;有的则应冷却处理,等待时机;有的需要批评教育,有的需要表彰鼓励;有的则应当作和好工作,有的则应当作调离工作;等等。要根据具体案件,决定具体方法和目标。当快则快,当慢则慢;当离则离,不当离则不离。要善于灵活掌握离婚案件的最佳处理时机,使离婚案件在水到渠成,瓜熟蒂落时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