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力救济有助于形成秩序、公平、效率等价值的实现。从法律的发展来看,尽管法律体系的运作和其法律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成本,而这种成本实际上又是社会制度中的制度化的成本。法律有助于减少交易费用,从法律保障市场经济运行来看,法律本身是为了降低市场运行的交易费用和推动市场的扩展而形成的一种规则体系。因为,正是有了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的制度化规则的保证,才使市场中的当事人产生了按一定规则行事、交换和交往和交易的经济激励。一个明显的道理是,在一个没有规则,没有正式法律制度约束因而每一个人都可能是另一个人财富的掠夺者的“霍布斯世界”中,显然是难以有制序化的市场交换与交易,从而也不可能产生出哈耶克所理解的人之合作的扩展制序来。
从法律保障交易秩序、减少交易费用这种意义上说,市场体系中的民商法、经济法的存在与发展是旨在节省市场运作的交易费用,但尽它们本身的存在就是市场中交易费用存在的内生原因之一。这体现在它们使市场交换的当事人意识到违反法律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遇到纠纷时诉诸法律程序解决就需要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等诉讼费用,从而促使每个当事人依法行事。当民事纠纷发生时,这也促使当事人双方出于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其纠纷会产生种种机会成本(包括时间和麻烦)的考虑而达成通过法庭之外的调解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意愿。这里显然又涉及到一种交易费用最小化的理性计算问题。在现代制度化经济中,当一项民事或经济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是决定自己协商解决,还是通过法庭、仲裁来解决,一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考虑自我协商解决的预期成本和收益高于或低于通过法律程序仲裁的预期成本和收益。而这一选择机制实际上也蕴涵着交易费用的计算问题。正是从这种意义上,可以把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概念理解为不同制度安排选择的机会成本。
权利受到侵害后,当事人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若双方能自行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国家的司法成本。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是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司法的程序性具有保证公正的价值,但司法程序性导致了高昂的交易成本。这种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的机制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等成本。私力救济的方式则可减少诉讼程序所产生的交易成本,节约司法成本。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进行私力救济,如自助和自卫,而是在事后由国家进行公力救济,不仅不利于权利的及时保障,而且会导致相应的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如调查取证、审理判断、执行的人力、物力、程序成本。可以说,私力救济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