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者说”,该观点认为行为人开始实施利用或诱致他人的行为时,就是间接正犯的着手。由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被利用者的“行为”仅仅是间接正犯犯罪当中的一种中间现象或“中介”,其不能称作实行行为。因此,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也就只能存在于利用者的利用行为中。日本学者大冢仁教授认为:“诱致(利用)行为中包含着某种现实的危险性。既然是实行行为,诱致行为也应该与一般的实行行为一样,必须包含着现实犯罪的现实危险性。”[1]该说得到了日本理论学界的广泛支持,台湾多数学者也支持“利用者说”,我国大陆学者陈兴良教授也赞成该说。
“被利用者说”,即被利用人开始实施危害行为之时才是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该说认为,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利用者的利用行为由于无法形成对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多只是犯罪的预备行为,只有被利用者现实进行的身体动静,才是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所以,也只有被利用者开始进行作为被利用的工具的身体动静时,才能认定为间接正犯的着手。弗兰克认为:“间接正犯是利用中介者进行犯罪的形态,因此,其实行的着手不能早于中介者的着手。”该说得到了日本的判例、少数学者及德国通说的赞同。
“个别化说”,此说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以利用者开始实施利用他人的行为时,即为间接正犯的着手;而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间接正犯则以被利用者开始身体活动时,即为间接正犯的着手。
“利用者说”完全没有把握间接正犯的实质和特征,也没有理清实行行为着手的一般理论。把利用人开始利用的行为牵强附会地理解为间接正犯的着手,实难具有说服力。而“个别化说”试图根据间接正犯的具体情形进行实行行为着手的个别化分析,这种思路虽然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对间接正犯实行着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是其缺乏理论的一贯性,破坏了实行行为的统一性,也不足可取。相比较而言,“被利用者说”更具有合理性,下面将从不同的方面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