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里希认为,西方宪政论从宗教起源,但其正当性资源并非永恒不变。对人的自然权利和普遍理性的强调最终顺利地在近现代促成了宪政的正当性资源的转换,西方宪政论最终奠定了其人本主义的基石。西方宪政论的正当性资源的转化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顺利成章地解开我们在文章开篇的现实疑惑,这也是弗里德里希就现实问题寻求答案的法哲学思想的内在理路。对人的尊重这一基于人性本身的一种基本的具有普世性的价值,成为了宪政论的正当性资源,立宪政府的生成依赖的正是这种普世价值,而不再以存在一种宗教的和哲学的支持为先决条件。西方宪政论人本主义的正当性资源,为立宪政府的生成夯筑了坚实的基础。正如弗里德里希指出的那样,“我们业已看到,权利是与特定社会中人的观念紧密相连的。因此,每个政治社会必将依据其价值观和信仰来确定权利的范围和排列顺序。但是这种论述是十分肤浅的。它未能考虑这样一种事实,即这种权利的任一特定地方性表现都是植根于这些权利属于人类这一更宽泛和更基本的观念。因此,联合国宣言极力要阐明的是现在被普遍认可的全人类的权利,对针对全体欧洲人的欧洲宣言也可以做如是说。”[1]102路易斯·亨金指出: “宪政和民主的意思一定是,我们的行事方式须区别于那些不信奉宪政和民主的人。我们与苏联人行事方式不同———苏联人既不尊奉宪政亦不信崇民主。我们甚至与英国人的行事方式也不尽相同,尽管英国有民主,但没有我们意义上的宪政———没有有限政府、没有制衡、没有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没有司法审查。”[3]可见,在宪政的人本主义的普遍诉求下,宪政并未因其基础资源的普世性而失去外在表现的特殊性。当代各国不同的宪政样式之流,同根于普世的人本主义之源。弗里德里希也指出: “这一正确的主张容易导致一种错误的相对论,这种相对论视该种价值观、制度和行为模式被限定在一套特定的体系内,并因此难以超越其樊篱。我不同意如此眼光狭隘的浅见,而承认在许多相互关联的情境中,基本相同的现象的再现,呈现出作为人的人类所具有的普遍的可能性。易言之,通过展示文化的和观念化的宪政论内涵,我不想排斥其普遍有效的可能性,而只是指出当那些与其起源相联系的价值观念不再能作为其凭借的基础时,如此将其扩大使用可能产生的问题。”[1]2前一问题的解决令我们自然地将目光投射到另一个问题的答案,因为这两个问题是同根的。对于一个宪政论据以发源的宗教基础已几乎消亡的西方社会,弗里德里希认为,立宪政府是可以得以延续并保有其固有品格的。理由在于,一方面,尽管作为西方宪政论基础的西方基督教信仰的影响日益被削弱,宗教已经从社会的普遍的信仰系统逐渐消退为个人内心的信仰,但宗教毕竟还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内心世界的主宰,超验正义的追寻仍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维持。另一方面,宪政论正当性资源转换的最终完成,已经将人权保障观念深深植入了宪政理论的根基之中,宗教影响的削减不足以撼动业已牢固的宪政论的人本主义的基石,西方宪政论的正当性资源可以存续,立宪政府的继续存在也就成为现实。四、弗里德里希的法哲学思想的评价和启示弗里德里希揭示了西方宪政论的超验正义的追问品格,这种追问确定了宪政存在的理由及其自身的品性。最终,西方宪政的基石回到人权的层面,宗教资源到人权的普世价值的转换奠定了西方宪政论作为普遍的理念、模式的基础,现实问题随之迎刃而解。弗里德里希的法哲学思想在严密的论证中熠熠生辉。约翰·H·哈洛韦尔在《超验正义》一书前言中指出的,“从事这种探究,很少有人会像弗里德里希教授一样胜任这项工作,因为他对立宪政府的基本原理和实践的研究倾注了毕生的心力。”[1]1然而,也有学者提出了对弗里德里希的有益的批评,“作者( 指弗里德里希) 这样的论述方式就把自己得出的结论推到了一种危险的境地,作者试图从特定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中,从这一整套特定的相互关联的价值观、利益和信仰中寻求到一种普遍的因素,将其扩大使用,但是在既没有文化的比较研究,也不可能存在一个普遍价值观的先决条件的情形下,如何能保证作者所寻求到的因素是具有普遍性的呢? 如何避免作者在批判那种文化相对论的狭隘性的同时,自己也陷入到一种狭隘的普遍性中去? 在作者的整个论述中,有理由怀疑,作者是先有了答案再去寻求问题的解决,采取的是一种正向逆推的方式。这样,即使作者所有的结论都是可以接受的,也难以遮掩其论述上的逻辑漏洞。”[2]笔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同“正向逆推”的判断,但是,毕竟瑕不掩瑜。因为弗里德里希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对宪政问题加以考察和思考的法哲学视角,正义观的两分、宪政的正当性追问、宪政的人权内核以及人权的普世性与权利的政治性、现实性之间的张力,这些法哲学思想和理论值得我们加以深入探析。只是,我们应当在继续开展的研究中更多地关注不同国家、地域之间的情境、政治、文化、宗教、历史、地理和人口等因素的比较研究,以保证捕捉到的因素更具普遍意义,避免在批判那种文化相对论的狭隘性的同时,自己也陷入到一种狭隘的普遍性之中。
但是,如果把弗里德里希独特的研究视角及我们对理论研究的方法论问题的思考作为弗里德里希留给我们的一个启示的话,那么,把目光投向中国,在立足本土资源的基础上,更多地汲取宪政的普适价值、强调宪政普适价值的“本土化”,避免走到事物的另一个极端,才是弗里德里希法哲学思想提供给我们更大的启发。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宪政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改革开放的 30 年就是建设宪政的 30 年”。[4]但是,正如张千帆教授指出的那样,“‘国情论’似乎从来没有为中国的社会发展提供任何建设性方案,反而往往成为阻碍改革的借口。”1946 年《大公报》的一篇社论批评庞德的“国情论”的内容似可作为“国情论”者的最好解读。“无论什么,只要是新的,是进步的,懒惰的人们便把眼睛一闭,手臂一挥,‘不合国情! ’只要这句符咒一念,便心安理得地安于懒惰的现状,便理直气壮地拒绝一切进步。”②我们当然要考虑本土资源,但是,上述极端的“国情论”则是值得商榷的。弗里德里希将宪政论的正当性资源最终归结为具有普世价值的对人的尊重,而我国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则明确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都确认了中国宪政建设与世界宪政发展同一的正当性资源———人权保障,封堵了“国情论”者的去路。在当下中国的立宪层面,“除了司法审查制度以及中央和地方关系之外,可以说现行宪法在内容上已经和世界基本‘接轨’了。”[5]在行宪层面,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前所未有的姿态高举行宪大旗,进一步彰显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立了确保宪法实施、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政治文明的治国理念”。[6]可见,中国在全球化过程中已经汲取了一些宪政的普适价值,面向未来,我们仍需不断借鉴这些理念,宪政中国的步伐才能不断向前迈进。
参考文献:
[1][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 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M]。 周勇,王丽芝,译。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2] 刘小平。 宪政与国家的正当性根源: 西方宪政思想的宗教传统[EB/OL]。 正来学堂,http: / /dzl. ias.fudan. edu. cn / info. asp? id = 1756.
[3][美]路易斯·亨金。 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 邓正来,译。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6.
[4] 王立民。 改革开放的 30 年就是建设宪政的 30 年[J]。 法学,2008,( 4) :3.
[5] 张千帆。 中国百年宪政历程的反思与展望[J]。 法学,2008,( 4) :49.
[6]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3 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N]。 光明日报,2004-03-31( A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