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引入预期违约制度丰富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之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的意义。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违约制度的一种,是基于违约时间的不同而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违约形式之一,从严格意义上讲,预期违约并未违约,因为合同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没有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且即使明示毁约后仍可在期限届满前撤回毁约表示,来帮履行合同。但必须看到,预期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违约将变为实现的可能性极大,甚至使另一方当事人订阅合同时的期望利益全部落空,从而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重要准则,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应辜负对方的期望。此时,要求对方坐以待毙,等待履行期限届满接受违约的事实是很不公平的,有悖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对预期违约的认定,以及采取相当于事实违约的救济并无不妥,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这仲保护不仅仅指合同履行期限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而且应包含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权利的保护。预期违约制度正是为了很好的保护合同履行前当事人的权利。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无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还是对社会经济,其作用都不可低估。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在明示的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作出选择,或者视对方为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立即行使请求权;或者视对方预期违约于不顾,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到时履约而不履约时,再提起违约之诉。为了合法、有效地行使请求权,当事人应掌握一般的明示的预期违约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须依法成立。未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对方预期违约为由而行使权利。(2)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地、明确地、肯定地、无条件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迫地、含糊其词地或附条件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3)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表示的不履行合同义务,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即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也就是能够导致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或者从义务,则不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4)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表示无正当理由。如遇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事由时,不构成预期违约。(5)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提出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
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在默示的预期违约情况下,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并示明确表示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从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准备行为、现有条件、实际能力等因素分析,可以预见到将不会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这种预见是建立在一定的有效证据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预见到的不会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是用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标准来判定出来的。由于人们的预见具有较强的主观因素,因此,不能光凭自身的感觉或主观臆断来说明合同义务人预期违约。在当事人一方预见到对方将不会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不能马上以对方预期违约为由,而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首先要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的履行保证。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履行保证,且履行保证足以消除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疑虑,当事人一方就不应以对方预期违约为由,而行使权利。如果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或提供的履行保证不充分,则可认定对方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应掌握默示的预期违约的如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2)合同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会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是客观、合理的。(3)合同一方当事人所预见的内容必须是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4)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5)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明确肯定地表示将来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6)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履行保证或所提供的履行保证不够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