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有的规定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并存;有的规定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有的规定合同解除与合同消灭的损害赔偿并存。[8]《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不同的观点。合同的解除一般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所产生的,在一方违约,非违约方的损害如何在合理的范围内得到补偿。合同的解除是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后才有可能产生。因而,合同的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不应该包括履行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应得的利益的赔偿。[9]
注释:
[1]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02年版,第238页。
[2]参见李永军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页。
[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10页。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二版,第615页。
[5]参见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14页。
[6]参见李永军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7]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02年版,第346页。
[8]参见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02年版,第244页。
[9]参见李永军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