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受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人类法律的产物,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夫妻约定财产制从基本法律精神而言,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1.人格平等、独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近现代各国从法律上确立了人人生而平等,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婚姻家庭制度中,就夫妻而言,则体现为男女平等,夫妻别体主义。人格平等、独立需要或者体现为一定财产的享有和支配。没有一定财产的享有和支配,人格平等、独立只能是一句空话。共同财产制,虽然可以通过确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体现了男女平等,但是也强化了人格的相互吸收,进而导致婚姻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一定范围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逐渐淡化共同财产制的不良影响。夫妻约定财产制,通过设定男女双方财产的合法、有效取得和支配,制度化了婚姻当事人作为个体存在的事实和观念,否定了法律和事实上的夫妻一体主义。人格平等、独立需要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人格平等、独立的必然结果。
2、婚姻稳定。婚姻关系的稳定,是一夫一妻制以来梦寐以求的目标。各个民族、各个国家,都试图通过某种制度达到这一目的,比如基督教的不准离婚,各个国家给离婚规定严格程序等。而早期的婚姻稳定,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妻对于夫的人身依附和财产依附基础之上。以牺牲女性的人格和财产支配为代价。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仅仅是实现了一夫多妻条件下婚姻的对稳定。伴随着女性更加广泛地参与生产活动、社会活动,更多地直接从外界通过劳动获得足以维持生活的收人,人格独立、平等。女性对于家庭财产的支配不再仅仅是平等的处理权,希望有更为直接、范围更为宽广的支配权,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种好的选择。否则,平等的处理权可能会演化为婚姻破裂的导火索。夫妻约定制是现代社会婚姻稳定的财产制度的基础。
另外,人们某些社会活动的风险不断增大,这一部分人的生活的稳定性降低,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保证另一方生活的相对稳定,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