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目前电视购物之“乱象”,必须对其进行专门立法规范。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方面,对电视购物的节目标准、行业定位、入行企业的资格审定、广告播放的规范要求、商品经营全部流程中供货商及经销商法律责任的认定等众多问题,都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由于当前电视购物广告的投放尚不需要行政审批,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电视媒体只负责审查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但对具体广告内容不作实质性审查。法律规范不明确,对电视购物的监管存在漏洞,为电视购物公司、生产厂家、经销商提供了可趁之机。从行政管理者方面,各行政部门在对电视广告行业进行管理时也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而导致在适用其他法律上的各行其政,宽严不一,甚至出现管理真空。国家工商总局(包括地方各级工商部门)负责电视购物广告片的审查———由于“属地管理”的体制原因,广告片的审查在全国市场上往往是分割的,一个违规广告片在这个城市被曝光被查处,换个地方照旧播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的电视购物虽有多个部门主管,实际上却没有形成一个部门能够在全国市场上实施全流程的依法有效管理,这也就亟需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来进行有效管理。从消费者方面,电视购物中的诉讼管辖问题,合同生效及履行的问题,邮局与快递公司的先付款后看货的规定问题,举证责任问题,明星及普通人代言的责任问题,消费者享有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权利在电视购物中的特殊性规定等等问题都是电视购物专门立法所亟需解决的。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的电视购物管理经验来看,他们从经营立意、销售商品到售后服务,都有一套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规来制约监管。例如在广告代言人问题上,美国要求明星代言广告必须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明星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而且会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损失巨大。在欧洲,1989年欧盟就制定了一个名为“电视无疆界”的法律,用以规范电视购物市场,1997年后该项法律经过修订后被欧盟各国写入本国的电视广播管理法案。
参考文献:
[1]钱钧。电视购物受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EB/OL].(2009-7-27)[2009-8-2]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
[2]李金星。电视购物:法律制约是根本之道[N].第一财经日报,2006-9-14.
[3]方盈芝。行业法律空白,电视购物监管难[EB/OL].(2009-7-17)[2009-8-2]http://b2b.toocle.com/.
[4]李佳。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EB/OL].(2009-7-14)[2009-8-2]http://www.chinalawinf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