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是个很敏感、很复杂的问题,它是民事司法协助中的难点。国家间的民事司法协助是否牢靠、是否有效益,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是关键。从理论上讲,国家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本身就是一个挑战,因此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另一国法院就某些涉外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而一国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产生法律效力,它本身没有域外效力。只有在判决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时,该判决才有可能在承认的国家具有法律效力。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承认另一国家法院的判决呢?目前的法律理论还没有令人信服地解释清楚这一问题,所幸的是国家间因现实的需要确认这样“行为”了。人们的观念对于已出现的事实予以了有条件的认同,这就是目前的理论状态。
单纯从“条件论”去分析,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既有区别又联系的两个问题。承认外国判决就是表示允许该外国判决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效力。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后果就是根据外国法院判决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向承认判决的国家的法院起诉,承认判决的国家法院将不再受理。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强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当事人不愿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家法院根据本国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条件。但是,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不等于要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比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要严一些。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可分两种:
一种是须执行的承认。例如给付金钱之诉,违反合同、赔偿损失等等。
另一种是不须执行的承认。例如人的身份、婚姻等案件。
在国际实践中,一国法院的判决,要得到另一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在两个国家之间订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国际协定:或者共同参加一个有关方面的国际公约;或者通过外交途径,两国达成临时协议;或者当事人按照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诉讼程序。否则,彼此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