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显然是针对当前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加大的社会现实提出的。在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依附于国家,形成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行政隶属关系。个人没有自主选择权,个人利益完全被国家利益所吸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个人逐渐从类似于封建社会人身依附性的那种对国家的依赖中解脱出来,个人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发展舞台,个人利益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尊重。然而,对个人利益追逐的同时也使得贫富不均的社会矛盾愈发突出,社会的不公正已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基本秩序。因此,法作为反映社会现实的上层建筑,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以一种崭新的价值理念指导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也成为了法所肩负的神圣使命。“法律的正义不是经济领域中正义原则亦步亦趋的追随者。效率在经济领域中的优先地位并不能成为法律必须以其作为价值分配的基本原则的根据。法律当然不能完全沦为经济的奴隶。一旦法律完全依附于效率优先的逻辑,那么它的社会价值和功能便会大打折扣。”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人作为实践的主体,是要在贯彻了法的理念之后,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人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之重要性也恰是正义与效率价值争议的根本落脚点。正如卓泽渊学者所言,“法的价值是法对于人的意义。”“法律之认真对待人,就是要真正让人回归个人,让人成为个人,让人成为人。而这种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是超越法律的、更根本的法律理念,但是它必须道成肉身,落实为法律的权利。重新寻找每个人的成人之道也就是构建法律理念的转型之道,新型的法律理念必须以人为本,即以展现着人类本质的个体的人作为出发点,也作为归宿。
法的效率价值也好,正义价值也罢,每一个法价值存在的最终意义无非是体现法对人的终极关怀;效率的提高极大地满足了人维持生存的能力,同时在满足了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之后,又进一步地提升了个人的生活品味和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然而却由于对个人价值的极端推崇可能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减损;正义是使效率进一步提升的思想基石和理念支撑点,同时它还使市场固有的缺陷和人的有限理性得以弥补,然而它也存在由于其过分的衡平性所导致的对个人积极性抑制的可能。因此,只有在综合地权衡了效率与正义的利弊之后,克服其单个价值的瑕疵,使每一种价值的优势功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才能将法的人文关怀体现到每一个细节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