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残缺型家庭。在残缺型家庭环境中生长的未成年人,由于其父或其母对孩子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甚至推给别人去管,因而导致这些未成年人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格的缺陷和心理的畸变,一旦他们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溺爱型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男性占绝大多数。现在的独生子女政策,使得这些男性未成年人成了家中的“独苗苗”,有的甚至成了家庭中惟一的“传宗接代人”。不但父母对其娇生惯养,过分溺爱,而且在爷爷奶奶辈的偏袒下,甚至大爷、叔叔辈分的人也要对他高看一眼,致使这些未成年人从小在“光环”中生长,处处以我为中心,妒忌、攀比成性,自立能力极差。一旦家庭满足不了其不断膨胀的欲望,有的便以非法手段获取,直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是高压型家庭。有的家庭信奉那句古话“棍棒之下出孝子”。他们对自己的孩子要求十分苛刻,致使孩子产生了逆反心理和人格异常,变得孤僻、暴戾,直至离家出走,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是袒护型家庭。有的家长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当他们发现孩子有违法犯罪时,不是“防微杜渐”,带孩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求孩子“悬崖勒马”,而是千方百计为孩子遮掩,甚至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包庇自己的孩子。包庇不但不能救自己的孩子,相反,包庇使得孩子胆子越来越大,直至走向犯罪的深渊。
2.学校方面的原因:
一是重智育,轻德育的应试教育的副作用。在及格率、升学率压力下放松思想品德和素质教育,厌弃双差生几乎成为普遍现象。这导致了部分学生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二是法制教育欠缺。虽然当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学校开设了法制课,但未形成体系,有的甚至等出了问题,应急性地请政法部门上一堂法制课就完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