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行为中出现的连带责任,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
1.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的表述是指由于两个人或者是两个人以上由于共同主观故意或者是过失造成了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明确规定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可能会存在着一些问题。集中问题是这些这种情况不是出于主观故意的而导致的损害结果,连带责任是否应该有效?一方面有人主张,这种情况下的结果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有意为之的,所以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有人基于造成损害的事实出发,认为,既然在实际中已经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也有很大的不同。
2.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
3.在共同责任下产生的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在道路建设和城市建设总,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建筑物出现物品坠落和坍塌造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在司法中对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的责任主体是管理人员、相关的设计和施工人员来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