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对妇女的保护上,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作为原告的男方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作为原告的男方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男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规定未成年人在追索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中,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未成年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追索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不预交申请费;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作为原告的收养人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追索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未成年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未成年人可以就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可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3.在对老年人的保护上,规定老年人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老年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不预交申请费;对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老年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老年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作证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手段作证;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可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4.在对残疾人的保护上,规定残疾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不预交申请费;残疾人因行动不便无法出庭作证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手段作证。
5.在对消费者的保护上,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在对劳动者的保护上,规定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中,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不预交申请费;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在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上,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中小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并可以就需要立即停止侵害的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且不预交申请费;中小股东采取代表人诉讼的形式参加诉讼且为原告的,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8.在对经济困难者的保护上,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预交诉讼费用但因经济上确有困难而无力负担的经济困难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对于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货款的案件和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案件,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且不预交申请费;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照顾作为被执行人的经济困难者的实际情况,为其保留必要的生产资料以及其本人和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保证其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9.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已经结束,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在依据现行法律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