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日常生活经验无时无刻不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发生作用,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司法经验,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利用司法经验。但是,司法经验重要性的强调,意味着允许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审判上的恣意和司法的随意性,使社会对司法的认同感降低,民众对司法甚至法律的尊重变得可有可无。因此,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司法经验的使用限制在合理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就成为日益受到人们关注的问题。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提升程序法的作用。程序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越小、重要性越低,诉讼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越低,法官自由裁量权就越大;第二,完善立法,增强法律的明确性,杜绝法律漏洞,减少法律规范的内部冲突,压缩司法经验特别是恣意司法的空间;第三,加强基本原则立法,发挥法律基本原则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功能;第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判决是法官道德过滤后的法律”[7],法官的职业道德越低,就越容易受到法外因素的影响,审判的恣意性就越强。司法经验特别强调法官的良知和理性,这与法官的职业道德实际上具有同质性。第五,法官司法经验中的“错误信息板块”最小化。由司法经验的个性化特征所决定,法官的司法经验中必然包括一些偏见的成分。司法实践中,许多冲突的解决并不取决于程序形式的有效,而取决于法官以经验为支撑的直觉,以及在这种直觉基础上所选择的行为。“直觉判断和行为越有效,就越能强化法官的经验偏见”[8].而法官存在或坚持这种偏见的必然后果是:“把水源搞坏了”。
所以,笔者认为,在对待司法经验问题上,我们必须采取客观而辩证的态度。司法经验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应该正视司法经验的正面效用;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忽视司法经验的负面影响。一句话,认真对待司法经验。
[1]王敏远.公法(第四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0
[2]王敏远.公法(第四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3
[3]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43
[4]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23
[5]许前飞.中国法官素质评析[J].人民司法,2001.9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97
[7]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03
[8]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133(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彭世忠 李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