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四级二审制, 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都办一审案件。实际上, 最高法院不应受理第一审的案件。最高法院的职能, 不在于审理案件, 在中国的情况下主要是制定司法解释、编篡案例和统一法律在全国的适用。如果办理案件太多, 这些功能就可能发挥不出来。如果要办理案件的话, 只能进行法律审。中国由于国家大, 人口多, 案件多, 完全由最高法院办理法律审, 可能难以承担, 可以设想三审由省高院或者最高法院进行审理。中级法院难以承担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因此建立三审制是有必要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 都能进入法律审,法律审应该只审查法律问题, 而不审查事实问题。这样无论程序法或者实体法都可能上诉到省高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什么是违反法律? 应该是重大的法律适用问题, 应由上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而非地方法院能够解决的问题, 现在社会的变动很大, 在法律上很多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 如果不解决, 当事人可能会闹。有一个案件是下岗职工的选举权问题。有几个下岗职工, 原单位没有给他们送选民证, 一方面下岗心情不好, 而且不但下了岗还没有选举权, 有人就说他们没有正式公民的资格, 因为这个事而得了精神分裂症, 后来几个人的家属, 状告单位, 要求精神赔偿及损害, 这个事不能说不能受理, 但是如何赔, 赔多少? 法院拿不准, 找了几个专家论证, 我也参加了, 认为应该受理,《民法通则》虽然没有规定, 但是应该给人家个说法。根据什么理论来赔就需要更高层次的法院予以审查, 这种新类型的案例, 应该制成判例。不给选举证, 单位有失职情况, 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权, 由于也间接的引发了精神病, 治病的花费、精神抚慰费也应该赔偿。针对社会出现的新的问题, 司法应当有所作为, 填补法律的漏洞, 当然也应当有所限制, 这种限制就是通过法律审来决定的。这里面有一个司法能动的问题, 司法不能一味地消极的、被动的, 还应该主动的应对社会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