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职务侵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是职务侵权责任,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赔偿责任。该条被排在“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一节。也即是说,在民法通则制定、颁布的时候,就是将公务侵权(这里用公务侵权替代职务侵权一说,以更加明确相关的侵权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使产生歧义)作为民事侵权来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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