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点:1、都是以说服教育、劝导的方式,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分清是非、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2、都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是否愿意调解、调解是否达成协议,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3、都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进行调解;4、调解的目的都是为了及时迅速地解决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不同点: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的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的劳动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相同,即:(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是群众性调解,不是法定的处理程序,也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仲裁调解,是指劳动争议案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作出仲裁裁决前进行的协商、调和以解决劳动争议的活动和制度。仲裁调解必须在仲裁委、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仲裁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全过程。仲裁调解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二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三是仲裁调解应先行,不经调解不得裁决。仲裁调解达成后:第一,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第二,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第三,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调解。法院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基本相同,不同点在于,仲裁程序上的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而诉讼程序上的调解则不是必经程序,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而不是必须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