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前,协商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一个名正言顺的法定程序。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在这里,没有明确协商是调解、仲裁、诉讼前的一个首要程序,《劳动法》第79条又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就根本没有提到协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作了新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常规程序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尽管协商是自愿的,不是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把协商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中的第一道程序。
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利。一是协商操作简单,没有复杂的手续和程序,便于及时解决争议;二是成本低,与选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相比,省时、省力、省钱、省心;三是达成的和解协议易于履行,因为协商是双方自愿进行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在我们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想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有三条途径:一是劳动者本人直接找用人单位协商;二是劳动者本人请求工会和自己一起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三是劳动者本人请求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一般来讲,劳动者如能采用第一种途径解决纠纷是最理想不过的事,它简单易行,又不麻烦他人。但从实践上看,这一途径只适用于由于沟通不够产生误解而引发的争议。而对于现实劳动争议中大量的因用人单位过度追求利润而引发的争议案子,则很难通过劳动者自己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第三种方式是劳动者请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所谓第三方,是指与当事人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机构,一般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但采用这种方式一是劳动者要承担一定的成本,二是一个不相干的外人插手企业内部的事务处理,这种方式容易使用人单位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在这种情况下,第二种方式就成为劳动者的最佳选择。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沟通对话,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谈判地位和谈判能力,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相对均衡。工会是劳动者权益表达者和维护者,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现实的需要,用人单位也容易接受。尤其是本企业的工会组织,对本单位的情况比较熟悉,对职工群众的情况比较了解,帮助劳动者与企业协商,进行沟通,互谅互让,换位思考,达成和解,及时将纠纷解决在基层,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