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劳动争议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约有70%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制度的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呈现增多趋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几年来,各地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方面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十分必要
(1)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化、规范的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程序,调解委员会是法定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已有近10年的历史,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健全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利于加强上级工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工作和业务指导,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2)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是按法定程序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需要。
《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此外,对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还做出专门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果没有必要的工作制度,调解工作就无法按法定程序正常进行。对调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贻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也无法考证。因此,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是调解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保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才能对本单位劳动争议进行量化分析,掌握产生劳动争议的原因和一般规律,有的放矢地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堵塞劳动管理上的漏洞,避免劳动争议发生;才能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督促检查,促进协议的履行;才能为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提供翔实、准确的、可供参考的材料,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效率。